2017年3月17日 星期五

竣工後,可否契約變更?

工程人員最怕遇到沒有經驗的廠商,
及不負責任的監造加上點子超多的長官,
這樣的組合常會製造出契約找不到適用條文可用!
竣工後,可否契約變更?這是什麼問題啊?
若沒有契約變更,沒有圖說,如何據以查驗是否竣工了呢?
沒有變更施工日誌及監造日報的數量又怎麼來的呢?
重點是......若遇到了該如何解決,機關才能全身而退,綜合各方資料整理如下:
一、契約變更之時機,在工程採購方面,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條所明定之公平合理原則,應在「竣工」前!(1)
、依臺北市政府 99 年 11 月 25 日府工採字第 09930347400 號函(2),未掌握時程積極辦理契約變更程序,迄竣工後仍未完成變更設計議價或修正契約總價作 業,為缺失態樣:
 1.變更程序不完備,致結算或驗收產生延宕 ,例如:
 1)應先辦理變更設計會勘認定者而未辦理 ,或變更設計方案尚未簽奉核定。
 2)預算未落實控管,致變更後總金額超過 原預算,或未先籌措財源。
(1.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 及驗收基準(下稱基準) 10 )
 2.未依工程進度適時辦理修正契約總價表。(基準第 10 點第 1 項第 6 款。)
 3.屬廠商請求之契約變更,未符採購契約要 項第 21 點或契約約定之要件、程序。
 4.議價未能達成協議時,機關未主動瞭解其 原因並積極解決。(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 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下稱 議價注意事項) 11 點。)
 5.變更設計文件不完備,屢遭審退或修正。(.基準第 10 點第 2 項第 7 款。 )

綜上該如何做呢?
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及委託契約約定,檢討設計及監造單位責任,並請廠商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85-1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之規定,於未能與機關達成協議後,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結語:通常機關會因不符契約變更時機等原因而無法順利簽核,因為完竣驗收後以設計變,有圖利廠商之嫌…..~這帽子太大了~

實務作法:若於竣工後發現,可於初驗時列為缺失,以改善缺失方式報請機關核定,其內容仍依變更設計內容辦理,以兼顧實質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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