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 星期一

採購法第49條辧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改採限制性招標,底價如何處理?

小採:
請教各位前輩:100萬元以下採購,以採購法第49條辧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並依簽奉機關首長核准,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時,改採限制性招標,不知實務上底價如何處理才能符合細則54條限制性招標議價須參考廠商報價之規定呢?
老採:這個問題啊~工程會很貼心有函釋及簽的範例呢~99年05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7681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900157681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49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唐 (先生或小姐)

主旨:檢送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之簽陳範例(http://plan3.pcc.gov.tw/gpletf/09900157681.doc),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採最低標決標者,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僅取得1家廠商之書面報價,而已依本辦法第3條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即可於開標當場改採議價方式辦理。又如已併簽准由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由機關首長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即可避免因核定底價作業不及,致需另擇期辦理議價之情形。
小採:太棒囉~


主旨:為辦理「○○○○○」採購案,簽請  鑒核。
說明:
一、本案緣起、經費分析、採購需求等相關事項之說明:(例如費用需求分析,預算金額、採購金額、採購標的規格、數量、履約期限、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等)。
二、本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萬元,屬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擬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三、本案以最低標決標,為提高採購效率,擬依本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復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請鈞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四、承上,本案改採議價或比價後,其底價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復依同條第3項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爰本案如公告結果,僅1家廠商投標且當場改採議價者,原於開標前已核定之底價,應依上開規定先參考該廠商之報價檢討訂定底價。為利議價程序接續進行,擬請  鈞長一併核准指派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之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以利當場辦理議價作業。

擬辦:檢陳本案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如附件,擬奉  核可後,辦理後續招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