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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日 星期三

公文範例-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時怎麼辦?

 來文:

***法院執行命令

禁止債務人****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及保留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如無可供執行之債權,亦請覆知本院俾便結案,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新台幣壹仟元則毋庸執行扣押)。


回文:

簽

主旨:有關****地方法院禁止****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於新臺幣(下同)**萬****元內收取對本總隊等第三人之應收帳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一案,請鑒核。 

說明:

一、依**地方法院(下稱**法院)109年**月**日北院忠109司執助火字第****號執行命令辦理。經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為本總隊「*****工程」之承攬廠商,該工程於***年**月**日完成驗收作業並起算保固期,**公司以***銀行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繳納保固保證金***萬****元,俟保固期屆滿後,再向本總隊申請解除(詳附件1)。

二、有關貴院禁止債務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於新臺幣**萬****元之範圍內,收取對本總隊等第三人之應收帳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一案,請查照。

函

主旨:有關貴院禁止債務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於新臺幣**萬****元之範圍內,收取對本總隊等第三人之應收帳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月**日北院忠109司執助火字第****號執行命令。

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為本總隊「****工程」之承攬廠商,該工程於***年**月**日完成驗收作業並起算保固期;**公司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方式繳納保固保證金,故該公司現無任何債權存在,無從扣押。

三、檢附第三人陳報扣押債權金額或聲明異議狀及銀行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影本各1份供參。


參考資料

關於扣押工程保留款的法律問題

http://etimes.twce.org.tw/%E6%B3%95%E8%A6%8F%E6%B3%95%E4%BB%A4/430-%E9%97%9C%E6%96%BC%E6%89%A3%E6%8A%BC%E5%B7%A5%E7%A8%8B%E4%BF%9D%E7%95%99%E6%AC%BE%E7%9A%84%E6%B3%95%E5%BE%8B%E5%95%8F%E9%A1%8C.html

保固保證金與強制執行

https://www.freeway.gov.tw/Upload/Html/2016106149/page03.html

2017年7月17日 星期一

採購法第49條辧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改採限制性招標,底價如何處理?

小採:
請教各位前輩:100萬元以下採購,以採購法第49條辧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並依簽奉機關首長核准,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時,改採限制性招標,不知實務上底價如何處理才能符合細則54條限制性招標議價須參考廠商報價之規定呢?
老採:這個問題啊~工程會很貼心有函釋及簽的範例呢~99年05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7681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900157681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49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唐 (先生或小姐)

主旨:檢送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之簽陳範例(http://plan3.pcc.gov.tw/gpletf/09900157681.doc),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採最低標決標者,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僅取得1家廠商之書面報價,而已依本辦法第3條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即可於開標當場改採議價方式辦理。又如已併簽准由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由機關首長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即可避免因核定底價作業不及,致需另擇期辦理議價之情形。
小採:太棒囉~

簽
主旨:為辦理「○○○○○」採購案,簽請  鑒核。
說明:
一、本案緣起、經費分析、採購需求等相關事項之說明:(例如費用需求分析,預算金額、採購金額、採購標的規格、數量、履約期限、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等)。
二、本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萬元,屬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擬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三、本案以最低標決標,為提高採購效率,擬依本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復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請鈞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四、承上,本案改採議價或比價後,其底價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規定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復依同條第3項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爰本案如公告結果,僅1家廠商投標且當場改採議價者,原於開標前已核定之底價,應依上開規定先參考該廠商之報價檢討訂定底價。為利議價程序接續進行,擬請  鈞長一併核准指派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之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以利當場辦理議價作業。

擬辦:檢陳本案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如附件,擬奉  核可後,辦理後續招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