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開發工程順序為整地工程、大地工程、防洪堤防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管線共管工程、公園景觀工程
一、整地工程
(一)規劃標準及依據規範:國內整地工程並無統一訂定之規範及標準,包含邊坡坡度、排水及填土方式等,相關參照規範如下:
1「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民國101年行政院農委會)。2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民國98年內政部)。
(二)
地質改良工法評估 :
前常用於處理粘土壓密沉陷之工法,包括填土預壓、排水砂樁、
排水砂袋樁、生石灰樁及垂直排水帶(以下簡稱為PVD)等 , 了PVD可以較有效處理計畫之30公尺改良深度外,其餘工法因限於施工機具之能力及排水用之材料本身等因素,僅可有效處理約20公尺以內之土層,且所需工期一般均較PVD為長。
一、整地工程
(一)規劃標準及依據規範:國內整地工程並無統一訂定之規範及標準,包含邊坡坡度、排水及填土方式等,相關參照規範如下:
1「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民國101年行政院農委會)。2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民國98年內政部)。
(二)規劃原則:
1.在配合地區防洪排水需求為前提下,提供各項公共工程的施工基準。
2.配合防洪計畫
3.考量區域重力排水需求
4.整地面地勢平坦以降低土方量
5.聯外橋梁高程及配合既有保留標的(學校、歷建等)高程
(三)整地工程最高指導原則為區內土方平衡, 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
(四)工程數量與經費概估:整地工程土方量係以方格法計算,採25m×25m格點估算完成面與原
地表之高程差,而依各坵塊原地高程、整地高程及面積計算整地範圍內之挖填土方。
整地工程經費概估表
項次 | 項 目 及 說 明 | 單位 | 數 量 | 單 價 | 複 價 |
1 | 清除及掘除 | m2 | 2,836,600 | 35 | 99,281,000 |
2 | 機械拆除, RC及磚造構造 物,可回收再利用 | m2 | 445,055 | 110 | 48,956,050 |
3 | 機械拆除,屋柵及鐵皮構造 物,不可再利用 | m2 | 404,293 | 110 | 44,472,230 |
4 | 既有混凝土再利用處理 | m3 | 260,343 | 340 | 88,516,620 |
5 | 土方填築滾壓 | m3 | 5,040,000 | 52 | 262,080,000 |
6 | 土方近運利用 | m3 | 5,040,000 | 35 | 176,400,000 |
7 | 土方堆置(推平不滾壓,含水 保設施) | m3 | 5,040,000 | 90 | 453,600,000 |
8 | 營建廢棄物 | T | 4,247 | 2,400 | 10,192,800 |
二、大地工程
(一)液化分析:化危害性指數(PL)分析法
液化嚴重程度分級表 |
級 數 | 液化危害性指數值 | 說 明 |
第一級 | PL ≧ 15 | 高度液化潛能,地表發生明顯液化表徵 機會較高,如噴砂或顯著沉陷等現象。 |
第二級 | 5 ≦ L <P 15 | 中度液化潛能,地表發生明顯液化表徵 機會低,但深層可能液化,地表沉陷量 不明顯。 |
第三級 | 0 ≦ L <P 5 | 輕度液化潛能,液化之可能性低。 |
第四級 | PL = 0 | 無液化潛能區。 |
排水砂袋樁、生石灰樁及垂直排水帶(以下簡稱為PVD)等 , 了PVD可以較有效處理計畫之30公尺改良深度外,其餘工法因限於施工機具之能力及排水用之材料本身等因素,僅可有效處理約20公尺以內之土層,且所需工期一般均較PVD為長。
PVD改良工法每公頃單價分析表
(三)
大地監測系統 :
藉由大地監測系統之裝設及觀測工作,可檢核地質改良之成效,同時掌握可能發生之危險狀況徵兆,以便必要時進行應變措施。
項次 | 工程項目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複價 | 備註 |
1 | 集水井 | 座 | 26 | 26,800 | 696,800 | |
2 | 排水砂墊材料費 | m3 | 10,000 | 830 | 8,300,000 | |
3 | 垂直排水帶 | m | 343,320 | 80 | 27,465,600 | 間距1m |
4 | 預壓填土 | m3 | 30,000 | 100 | 3,000,000 | |
小 計 | 39,462,400 | 每公頃單價 |
三、防洪堤防工程
(一)目前既有防洪設施分為土堤型、臂型及擋水牆型
(二)防洪水門規劃:類型可分為:橫移式、升降式、擺動式及浮體式等四種。
(三)防洪工程之工程數量與經費,依主要內容包含環河堤防施作、擋土牆(含必要基礎)、抽水站、越堤坡道、閘門等工程。
防洪工程經費概估表
項次 | 工 程 項 目 及 說 明 | 單位 | 數量 | 單 價 | 複 價 |
1 | 防洪牆A型(含基樁) | m | 2,162 | 330,000 | 713,460,000 |
2 | 防洪牆B型(含基樁、 EPS輕質回填) | m | 1,646 | 363,000 | 597,498,000 |
3 | 土堤1型 | m | 21 | 35,000 | 735,000 |
4 | 土堤2型 | m | 4,783 | 355,000 | 1,697,965,000 |
5 | 擺動式防洪水門(W×H=20m×9m) | 座 | 2 | 136,000,000 | 272,000,000 |
6 | 抽水站(基隆河側抽水量32cms) | 座 | 1 | 480,000,000 | 480,000,000 |
7 | 抽水站(淡水河側抽水量27cms) | 座 | 1 | 405,000,000 | 405,000,000 |
8 | 抽水站(東南側低漥處抽水量3cms) | 座 | 1 | 45,000,000 | 45,000,000 |
四、
排水工程
(一)排水工程係依據整地與道路工程之設計高程,以順應整建後地勢走向形成之自然排水趨勢,採重力方式進行排水工程規劃與設計。
(一)排水工程係依據整地與道路工程之設計高程,以順應整建後地勢走向形成之自然排水趨勢,採重力方式進行排水工程規劃與設計。
(二)排水規劃設計方法:「臺北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規劃設計規範」
1.設計逕流量估算 - 5年重現期暴雨降雨強度公式I5(降雨強度) = 8606/(t+49.14)其中 I 為降雨強度(mm/hr), t 為集流時間(min),其為流入時間及流下時間之和。依據「臺北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規劃設計規範」之規定:以計畫逕流量設計之雨水管渠(涵),其計畫逕流量得依排水區域酌增10%~20%之餘裕量。
2.水理計算分析-算出通水面積
排水設施之設計原則上以重力流排水設計為主,流量採用連續方程式計算,等速流水力分析採用曼寧公式,漸變流則採用能量方程式 。
3. 排水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
(1) 排水設施最小尺寸 : 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7.3.6節,溝渠及箱(管)涵之斷面應依水理公式計算得之,並依據下列規定:(a) 道路U型溝淨寬不宜小於30公分,淨高(含出水高度,但不含溝
蓋厚度)不宜小於40公分。(b) 幹管內徑不宜小於90公分,連接管內徑不宜小於60公分。(c) 箱涵淨寬及淨高均不宜小於1.2公尺,惟如受排水出口高程或其他限制因素時,箱涵斷面可不受此限,但須輔助以適當之措施(如增設人孔等),以符合維護管理上之基本需求。(2) 出水高今依據「臺北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規劃設計規範」及參考內政部營建署「雨水下水道設計指南」,箱涵出水高採用設計水深百分之十,而管涵出水高採用設計水深百分之二十計之。(3) 流速限制
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7.3.6節「 …溝渠及箱(管)涵於設計流量時之最小流速,不宜小於 0.8公尺/秒。 ...溝渠及箱(管)涵最大容許流速於使用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為材料者不宜大於3公尺/秒…」,故本計畫將依此原則規劃設計之。(4) 覆土深度
依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鋼筋混凝土管覆土深度應在50公分以上,若因地形或排水坡度限制致覆土深度不足時,則應予以補強;另箱涵原則上無最小覆土之限制,惟設計時仍應考量AC鋪面、人孔蓋厚度、管線埋設需求予以適當留設。
(5) 人孔間距
因應近年來用路人對於路平之要求提升,人孔普遍有下地或減量需求,故本計畫下水道設施之人孔間距將依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 。
4.工程數量與經費概估
關本計畫排水工程之工程數量與經費,係依據主要之工程項目,以行徑米(公尺)計量方式分別列計估算,其單價部分已包含各工項所需之附屬設施(如人孔、集水井及鑄鐵蓋等)
1.設計逕流量估算 - 5年重現期暴雨降雨強度公式I5(降雨強度) = 8606/(t+49.14)其中 I 為降雨強度(mm/hr), t 為集流時間(min),其為流入時間及流下時間之和。依據「臺北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規劃設計規範」之規定:以計畫逕流量設計之雨水管渠(涵),其計畫逕流量得依排水區域酌增10%~20%之餘裕量。
2.水理計算分析-算出通水面積
排水設施之設計原則上以重力流排水設計為主,流量採用連續方程式計算,等速流水力分析採用曼寧公式,漸變流則採用能量方程式 。
3. 排水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
(1) 排水設施最小尺寸 : 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7.3.6節,溝渠及箱(管)涵之斷面應依水理公式計算得之,並依據下列規定:(a) 道路U型溝淨寬不宜小於30公分,淨高(含出水高度,但不含溝
蓋厚度)不宜小於40公分。(b) 幹管內徑不宜小於90公分,連接管內徑不宜小於60公分。(c) 箱涵淨寬及淨高均不宜小於1.2公尺,惟如受排水出口高程或其他限制因素時,箱涵斷面可不受此限,但須輔助以適當之措施(如增設人孔等),以符合維護管理上之基本需求。(2) 出水高今依據「臺北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規劃設計規範」及參考內政部營建署「雨水下水道設計指南」,箱涵出水高採用設計水深百分之十,而管涵出水高採用設計水深百分之二十計之。(3) 流速限制
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7.3.6節「 …溝渠及箱(管)涵於設計流量時之最小流速,不宜小於 0.8公尺/秒。 ...溝渠及箱(管)涵最大容許流速於使用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為材料者不宜大於3公尺/秒…」,故本計畫將依此原則規劃設計之。(4) 覆土深度
依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鋼筋混凝土管覆土深度應在50公分以上,若因地形或排水坡度限制致覆土深度不足時,則應予以補強;另箱涵原則上無最小覆土之限制,惟設計時仍應考量AC鋪面、人孔蓋厚度、管線埋設需求予以適當留設。
(5) 人孔間距
因應近年來用路人對於路平之要求提升,人孔普遍有下地或減量需求,故本計畫下水道設施之人孔間距將依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 。
4.工程數量與經費概估
關本計畫排水工程之工程數量與經費,係依據主要之工程項目,以行徑米(公尺)計量方式分別列計估算,其單價部分已包含各工項所需之附屬設施(如人孔、集水井及鑄鐵蓋等)
項次 | 項 目 及 說 明 | 單位 | 數 量 | 單 價 | 複 價 |
1 | 排水箱涵(W×H=3.0m×1.8m),含 人孔及鑄鐵蓋 | m | 3,691 | 53,000 | 195,623,000 |
2 | 排水箱涵(W×H=4.0m×1.8m),含 人孔及鑄鐵蓋 | m | 1,308 | 62,000 | 81,096,000 |
3 | 排水管涵(D=1000mm),含人孔 井及鑄鐵蓋 | m | 399 | 11,000 | 4,389,000 |
4 | 排水管涵(D=1500mm),含人孔 井及鑄鐵蓋 | m | 1,252 | 22,000 | 27,544,000 |
5 | 排水管涵(D=1800mm),含人孔 井及鑄鐵蓋 | m | 4,268 | 32,000 | 136,576,000 |
6 | 道路側溝(W×H=0.5m×0.8m),含 集水井及連接管 | m | 59,400 | 7,600 | 451,44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