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採購案件缺失類型比例較高之缺失情形

別人會犯的錯誤,自己也容易犯,因為這就是人性,所以看看別人犯過什麼錯誤就不容易出錯,尤其比例高及嚴重的缺失,所謂20/80法則,只要掌握大原則即可成為得勝者~


項次稽核類型缺 失 情 形
開決 標作 業1. 開標前未查詢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之資料。
2. 招標案採準用最有利標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機關未於議價前再次查詢拒絕往來廠商名單。
3. 機關於履約階段辦理契約變更,未於議價前查詢原訂約廠商是否為拒絶往來廠商。
4. 採購案之決標日期與開標日期不同,機關未於決標前再次查詢得標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
5. 機關未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招標 前置 作業1. 多次流、廢標採購案件,未確實依本府相關 規定及建議策進作為,積極辦理後續招標作 業。
2. 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未予詳實逐項檢視「臺 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作業自我檢核 表」所載各階段作業之檢核項目。
底價 訂定1. 訂定底價時,未見業務單位依成本、市場行 情及歷史標案決標比,提出預估金額分析資 料,或提出資料尚有不足。
2. 辨理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未參考 廠商報價或估價單,核與規定不符。